一連四場的seminars上完了,整個人像消氣的氣球,除了輕鬆還有點揮之不去的縈懷。因為法令如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第 12 條 |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
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一。
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
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
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上面那個法令竟然被誤解成,死亡給付可以先減600萬(今年 670),再減3000萬( 今年3330萬)。每次都有學員來質疑,是不是我說錯了。這樣吧,我舉個例子,如果我說,明天來學校上課的人記得要交500元,但班 長要700元。那請問,這句話中的班長要交 700元而已對吧!那為何法令解讀卻可以把但書後的3000萬,再加上生存給付的600萬呢? 那,應該問當時是誰傳給你的錯誤觀念呢? 如果一定要再扣670萬,請您務必提醒,那是完全沒有其他所得,才會有再扣的機會喔。 但高資產高所得客戶,這670可以再扣的機會,幾乎沒有。 所以我才要強調,不要給客戶有再扣670 的幻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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