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5517
台財稅字第10404698510

小規模營業人被查獲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且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者,於稅捐稽徵機關變更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前,尚非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21條第4項規定,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得免給與他人憑證,應免依稅捐稽徵法44條規定處罰。



上面的說法乍聽有理,但是小規模營業人原本就不需,每一筆都開收據。

至於是否經營登記之營業項目外,難道我們又向高壓極權一樣嗎?沒核准不能做嗎?

真好笑,就是有這些動不動想罰人的想法,才只好發出這麼好笑的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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