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既經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尚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而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自無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問題。(財政部102/04/01台財稅字第10200009960號函)
這號解釋函在於解決課徵遺產稅又要課最低稅負(即所得基本稅額)的重複課稅。
如沒重複課稅,也怕被從重課稅吧。
但是這號解釋函,直接告訴你,如果已經被按實質課稅原則列為遺產課稅時,可以免按最低稅負制再算一次,這兩種稅,目前一個10%(遺贈稅),另一個 20%。
想想那個划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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